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- 法律

Table of Contents

關於這個事件,請看一下這兩篇:

蘋果新聞原文與推文
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459008930.A.0A3.html

推爆文
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459023160.A.4A3.html

本人見解如下,歡迎討論:
PTT站方根本可以不用理會民事法院的函詢,
理由如下:

1. PTT不具民事訴訟上當事人能力。
https://bwall.amassly.com/post/tcelqXlR3d
(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)

2.杜奕瑾與相關民事事件,顯不具關聯,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不適格。
(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)

3. PTT雖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289條之其他團體,惟:

4.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349條之第三人,不得為罰鍰,
其財產無論是否受捐助均不得為強制執行。
PTT不得為強制處分,不得為抗告人。

5.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證人。

6.杜奕瑾對於待證事實,顯不知悉,無需傳喚。

寫到這裡,我都糊塗了,刑事更寫不下去,等高手來接力吧。

(我重視言論自由,但本篇不談言論自由,談法律,謝謝)

--

All Comments

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-03-29
寫了半天 問題在哪裡 討論的點在哪裡?
Olivia avatarOlivia2016-04-03
你想談法律 連問題是什麼都不定就"談"能談出甚麼來?
Tom avatarTom2016-04-03
你想表達什麼?
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-04-06
而且這種內容能稱得上法律見解?你不要笑死人了XD
Regina avatarRegina2016-04-11
讓子彈飛一會吧 看看風向怎樣
Erin avatarErin2016-04-13
你在講啥咪,這跟當事人能力有何關係…有點弱…
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-04-15
讓大家見識到半桶水響叮噹的最佳實例XD
Zenobia avatarZenobia2016-04-17
看到值得嘲笑的文章,不笑難道要哭嗎XD
Caitlin avatarCaitlin2016-04-21
這不叫看不出問題 叫做不知所云好嗎zzz
Lydia avatarLydia2016-04-25
刑事民事混在一起作撒尿牛丸的論述
Noah avatarNoah2016-04-29
不然可以請你指教一下,在這個案子中,討論當事人能力
的實益是什麼嗎?謝謝大大!
Jacky avatarJacky2016-04-30
另外,有爭點才有討論的意義;大大可以指教一下,你認
為這個案子當中,有什麼可能的爭點存在嗎?
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-04-30
如果要討論這個問題 你寫完第一點這個問題就結束了
Ursula avatarUrsula2016-05-01
後面那些都是白寫的
Oliver avatarOliver2016-05-02
我示範一下好了,例如「依照新聞標題,ptt站方以提供
使用者個人資料做為民事和解的條件,是否有違法個資法
之虞?」
Emily avatarEmily2016-05-05
至少要拋點有討論價值的東西出來,誰跟你在那邊當時人
能力?
Liam avatarLiam2016-05-08
雖然這個問題也很爛,不過至少稍具一點點討論價值
Ingrid avatarIngrid2016-05-12
你不畫靶就在那邊射箭誰知道你箭射的準不準啊
靶子要先找出來啊 否則光射一堆箭要人評斷箭術準不準
Eartha avatarEartha2016-05-12
誰知道呢= =a
Emily avatarEmily2016-05-14
幫KKyosuke補充「所以你想討論的問題是什麼?」
Edwina avatarEdwina2016-05-15
而且誰跟你在那邊追究站方?如果有違反個資法,那就
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「正當理由」,你到底懂不懂啊?
Poppy avatarPoppy2016-05-18
因為根本不必浪費時間爭論是否適格,直接拒絕就好。
Olga avatarOlga2016-05-20
那如果下次院方學乖了,直接請台大校方提供資料呢?
不要目光短淺
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6-05-22
但是重點是你要先有能力討論出有沒有違反個資法啊XDDD
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-05-27
看不出論點+1
Quanna avatarQuanna2016-05-28
誰跟你說可以不理民事法院查詢了...